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强制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或者强制医疗者的亲属提出申请,经过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强制医疗的,就可以裁定解除强制医疗。解除强制医疗需同时满足:被强制医疗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与不需继续治疗两个条件。这一标准看似简单,但主观意图明显、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实施起来难度大、效率低。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即被强制医疗人无人身危险性是解除强制医疗的主要条件,而我国关于无人身危险性的规定是非常笼统的,如把握不准确,将极大可能造成被强制医疗人出院后再度制造危险或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对于该程序解除主要依赖强制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诊断评估报告以及精神病鉴定,然而,由于医疗机构性质的,其所出具的诊断报告通常仅包括病理、症状等,很难对被治疗人是否还具备人身危险性作出结论。此外,本身对精神疾病也缺乏专业性的认识,因此不论是诊断报告或是鉴定意见都无法给提供有利的决策支撑。在司法实践中,为准确判断被强制医疗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合议庭在作出决定前不仅要看评估报告,还应听取鉴定人、主治医生、心理学、精神病学等专业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对被强制医疗的人治疗后的病情进行综合分析,以便作出更合理、更专业的决定。此后,还应要求被强制医疗人住所地的社区等组织进行观察,一定时间内,按期对被强制医疗人的情况进行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应当要求其提供。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调取。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二条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第1种观点: 一、解除强制医疗申请书怎么写?如果当事人已经治疗完毕的,经过当事人或者医院的申请,可以解除强制医疗。1、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刑诉法第28)2、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①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提出。②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高法解释第540条)3、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的审查①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应当要求其提供。②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调取。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高法解释第541条)4、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审查后的处理方式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②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应当要求其提供。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调取。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二条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第3种观点: 1、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机关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确认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且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撤销刑事案件,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然后移送人民。“强制医疗意见书”,是指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而移送人民处理的法律文书,应当写明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鉴定情况、处理的意见和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2、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的,人民经过审查,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另一种是人民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经过审查,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3、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被告人可能是精神病人,需要鉴定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被告人是精神病人,且属于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对该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上诉,人民也可以抗诉。在审理过程中,人民如果认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而不需要将该案再退回人民,由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另外,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采用这种措施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且应当是精神病人,当然既可以是经鉴定确认的,也可以是正在进行鉴定之中的。二是必须在人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采取这种保护性约束措施。如果人民已经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就不能再采取这种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应当将其送交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如果人民作出不予强制医疗的决定,也不能采取这种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三是由机关执行。这里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不是一种处罚措施,而是为了保障精神病人和社会公众安全而采取的一种带有保护性的约束措施,既要对行为人实施控制,又要对其进行保护,在必要的时候还应当进行一定的治疗。“临时的”,是指非正式的、较短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