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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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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是可以起诉的。但在被告不承认借款的情况下需要原告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并且只有一个记录是很难让你取得胜诉,你需要其他证明提供佐证才能有把握取得胜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中途不租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违约,须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是赔偿金。但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无法继续租赁的,可以解除合同不算违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结婚后迁移户口需要的手续和证件有:其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迁移户口方的户口本,户籍所在地的迁出证明,迁入地的准迁证明等相关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1种观点: 一、忽视了出具在司法实践当中,承租人因出租人拒开而拒付租金的案件并不鲜见,但《合同》却并未对此予以明确。在实际生活当中,承租人的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别:有的可能因为税收或账务的原因需要,有的可能不需要。在双方当事人未对的出具事先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将无权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因为在法律上,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义务,而出具则仅仅是出租人的附随义务。两种义务的重要性不同,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违反了较轻的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身较重的义务。《合同》应在问题上增加提示性条款。二、未明确违约金上限 《合同》中的许多条文都出现了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如第三条中“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第8-2中“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倍支付违约金”。由于《合同》是由工商部门制定的,当事人对其给予很大的信任。那么,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待填的百分比和倍数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事实上,违约金的高低在法律上是受到的,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得不到法律支持。虽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确定违约金多少才属于“过高”,但《合同》的措辞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误导,使他们对违约金产生过高的期待。有鉴于此,《合同》应对此予以适当说明。三、违约责任约定不充分《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仅从正面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却没有对于违反义务时的责任做出充分的约定,这往往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如第五条5-2中规定:“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本条规定在实践中即可能遇到下列争议:第一,当煤气管道因第三人的破坏或不明原因而无法正常使用时,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和分担?出租人是否算是违反了本条的规定?第二,出租人提前通知了承租人检查养护的日期,承租人如果不同意该日期怎么办?应当以出租人的通知为准,还是双方需另行协商?第三,如果出租人的检查养护造成了承租人的损失,则应由谁来承担?比如,承租人为了配合维护而请假,奖金因此而受到影响。缺少了纠纷解决方式的明确约定,当事人最终仍将难免诉讼之累。四、义务设定不对等《合同》中的条款存在偏袒出租人一方的嫌疑,双方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第五条5-1规定:“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条仅仅规定了承租人的维修责任,而没有规定房屋因正常使用损坏时,出租人拒绝修理时应承担何种责任;5-2规定:“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这一规定似乎剥夺了承租人就维护日期进行协商的权利,而是由出租人单方面确定;第六条规定:“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出租人在占有承租人所缴纳保证金的基础上,在退房时大多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只有经过出租人单方面验收才能还房的话,承租人就更加被动了。《合同》应当注意双方当事利义务的平衡,这样才能够被更多的人接受。

第2种观点: 情形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5、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6、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7、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8、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9、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1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违反国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无效;11、企业以借贷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无效;1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 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一)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问题审查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时,首先审查出租人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人),需认真查验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必要时需至房地产管理机构核实。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则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或转租关系。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应优先选择与房屋的产权人签订合同,次之也可以考虑与代理人及转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若与代理人签订合同,还需要有产权证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此处违约金的约定可适当提高数额)。其次,应考虑选择法人签约,最好选择具有法人资格且资信情况良好的法人单位,避免与自然人签约。如选择自然人,该自然人应为成年人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非精神病人);如为未成年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自然人为房屋产权人时,经常存在房屋共有的状况(如婚姻关系存系期间购买的房屋等),此时对共有财产(房屋)的处置还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此外,选择出租人原则上尽量避免采用转租形式。从转租合同来讲,转租合同是原承租人即现转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虽然仅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但依法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在租赁合同中,下一层次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上一层次的租赁合同。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比产权人出租的情况多了一重风险。实践中常发生原承租人欠付租金使出租人提前解除原租赁,转租合同因此提前终止的情况,所以应尽量避免。一般而言,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二)不适于承租的房屋租赁审查问题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第1种观点: 被房东设圈套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如果是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签订合同的,这类合同都是无效的,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房屋租赁合同,但必须要向人民提供房东设圈套的证据才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在房屋租赁行业,通过将电子合同应用与房屋租赁平台集成可以实现房东、租客、租赁平台协作高效、签约合规。但如果其中一方是以欺诈手段进行合同订立的话,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44条和第14的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分析如果出租人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4条,这类合同将被视为无效。若您想要废除该房屋租赁合同,您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合同,但需要提供出租人设圈套的证据。一、房屋租赁好网上签合同吗?房屋租赁行业可以使用电子合同。通过将电子合同应用与房屋租赁平台集成,可以实现房东、租客、租赁平台协作高效、签约合规。但如果其中一方是以诈骗手段进行合同订立的话,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被骗了买房合同怎么办被中介骗了,签订了买房合同,可以到人民申请撤销该合同。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拓展延伸民法典中如何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结语欺诈手段使对方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可以通过人民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对于买房合同被中介骗了的情况,可以到人民申请撤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欺诈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房东设圈套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如果是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签订合同的,这类合同都是无效的,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房屋租赁合同,但必须要向人民提供房东设圈套的证据才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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