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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方案是否应当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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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如果不公开任何文件,可以就信息公开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征地拆迁时,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有这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或省级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转发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4、市、县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上述内容是被征收人不需要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就应当能够看到的,否则可视为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一、有一部分文件需要被征收人申请后才会公开除了征收方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还有一部分文件需要被征收人依申请后公开。主要有这些。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由此可见,征地信息并不是什么,而是必须主动公开相关的征地信息,特别重要的是我们常见的征收批文、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于征地的相关情况,应当由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特别是在进行相关情况的认定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提供相关的文件,如果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的,则显然是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地程序是国家依法实施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征地程序中,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法律未规定具体程序,但法律有规定程序中的必要原则和要求。法律依据:1.《》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是由国家所有的,实行统一的管理。”国家必须依法实施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征收应当公开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等信息。”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地产征收应当公开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等信息。”4.《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并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因此,征地程序中,应当公开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等信息,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同时,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征收方有权不公布征收文件吗必须要公布。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根据此《决定》可知,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且因是《决定》中规定的,在征地前告知被征收人征地信息的义务为强制义务,也就是说必须进行告知,不告知可以说是违法行为。从整体的告知义务来讲。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将此书于征收范围内的乡、村、组、队内张贴。张贴后还要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填写《告知书送达回证》。并于报批时向审批部门提供被征收人知情的相关书面材料,如果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审批部门有权不受理该报批。当地部门在征地报批前未告知当地被征收人相关的征地信息,报批时显然也未提供相关知情的书面材料,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作为被征收人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同时发生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更应以此作为突破口,提起诉讼向施压,从而谈判提高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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