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通知原被告。如果直接送达存在困难,可以委托其他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送达。另外,军人的送达可以通过所在的政治机关转交,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可以通过监所或教育机构转交。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分析
立案后,会书面通知双方,告知已立案,并将原告起诉书发给被告,让被告应诉,并通知开庭时间,以便双方出庭。
立案后会怎么通知原被告,即送达的方式,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转交送达之一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转交送达之二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期间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结语
立案后,会通过不同的方式通知原告和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委托其他代为送达或者采用邮寄方式。对于军人和被监禁人员,通知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或监所转交。如果无法找到受送达人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后,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是在立案后通知双方的方式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九条 人民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