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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官回避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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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官回避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回避决定时间、决定形式和当事人复议权利】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根据最高《解释》规定:

(1)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复议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3)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机关有关规定和最高《规定》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对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进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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