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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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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劳动者被安排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被安排在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二倍;被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加班费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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