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追认无权代理等。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可以是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但基于各种单方法律行为的不同性质,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有时不必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如设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无须向继承人或其他人作出即可成立);有时却依法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方可成立(如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的行为,尽管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债务人作出,才能发生债务免除的效果;同样,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也必须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才能发生继承权放弃的效果)。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无须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称为“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必须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称为“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一、抛弃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抛弃在《民法典》中,有两种含义,一是所有权抛弃,二是担保物权的抛弃。
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的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抛弃所有权无须向任何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
①主观上具有抛弃动产所有权的意思,且该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②客观上具有放弃动产占有的行为。
(2)不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
①具有抛弃不动产所有权的意思,且真实有效。
②完成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向因抛弃行为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
(1)质权、留置权的抛弃:
①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
②移转动产的占有于出质人、债务人。
(2)抵押权的抛弃:
①抛弃动产抵押权仅需向抵押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即可。
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除需要向抵押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以外,须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