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以虚开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开专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专用,指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专用。指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专用,指在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