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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足额出资的股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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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股东张三认缴40万,占20%,但实际只出资10万。现股东张三将其名下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四,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问题一:股东张三和受让人李四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缴制度下,股东在未足额出自之前,同样具有股东身份享有股权份额,股权份额,没有实缴的公司股权也可以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则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进行判断。

问题二:股东张三未实缴全部出资,股权受让人李四能否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不能仅以未实缴出资请求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双方对案涉退资和转让股份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何青泉而言,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当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何青泉及清鑫公司以对恒丰公司出资不到位情况不知晓为由要求撤销案涉退资和股份转让协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该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不能因此请求撤销合同。进一步说明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问题三:剩余的30万出资义务应由谁来承担?

双方没有对出资义务另行约定时,股东张三应当承担出资义务。如果受让人李四对股东张三的瑕疵出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与股东张三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援引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和第十的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问题四:如何判断受让人李四是否知情?

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般会认定受让人对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1、受让人为公司设立或增资时的股东;

2、受让人无偿受让股权的;

3、受让方可以通过公司登记档案、银行资信证明等公开资料获悉瑕疵出资事实的;

4、转让人、其他股东或公司已明确告知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提及的;

5、其他通过合理推断和商业惯例能够认定受让人知情的情况。

问题五:如果受让人李四承担了出资义务,是否可以向股东张三追偿?

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没有另行约定时,受让人李四承担了出资义务后可以向股东张三追偿。

援引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规定,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中所讲是在出资期限未届满而进行的股权转让,这和《公司法解释三》中的出资不实、出资不足、虚假出资等瑕疵股权不同,此时的股东资格没有瑕疵,股权可以进行转让,但是受让这样的股权需要受让方更为谨慎,转让前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后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真正做到股转人退’,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纷争。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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