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