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全款购房属公婆财产,离婚不分割。公婆付首付,夫妻还贷,可要求返还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可分割。以公婆名义参加房改房屋,离婚不分割,可要求返还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平等处理。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赠财产等。
法律分析
需要分情况来分析:
1、由公婆全款出资并登记在公婆名下的,属于公婆的房产,与夫妻双方均无关,夫妻离婚时也不得要求分割;
2、由公婆支付首付款且登记在公婆名下的,房屋将被认定为公婆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公婆的债务。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可以要求父母返还,并在离婚时平均分割;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公婆名下的,可以充分举证证明借名买房,在离婚时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购买的是以公婆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公婆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要求公婆返还,离婚时对该款项进行分割。
参考如下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然而,对于公婆全款出资并登记在公婆名下的房产,夫妻双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屋是由公婆支付首付款且登记在公婆名下,但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贷款,并在离婚时进行平均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公婆名下的房产,可以通过充分举证证明借名买房的方式,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购买以公婆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分割的要求不被支持,但可以要求公婆返还购房时的出资,并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平等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