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专用开具流程,具体如下: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1)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2)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3)《申请单》一式两联:
a、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
b、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且《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通过红字专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
(1)《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
a、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b、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
c、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2)《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3)《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3、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将《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红字专用开具前提条件: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符合: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三个条件)的;
2、因销货部分退回或发生销售折让的。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