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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什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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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学校幼儿园教职工不可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体罚是对学生的一种错误的教育手段,如果老师体罚学生,学校、教育部门应予以处分。如果体罚学生导致其轻微伤的,机关可以对老师进行治安处罚;导致学生轻伤或以上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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