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专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通过开具红字专用作废。对开具的专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是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2、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