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作废必须是当月的,如果跨月的,是不可能作废的(金税系统里是不认可的),只能采取开红字的方式冲掉该(开红冲有专门的手续)。如果你的开票系统没有抄税过的话是可以直接作废的,也不需要什么理由,开票系统是允许作废的。但是每个月也不要作废太多。如果有抄税过的话就不能作废的,就要申请红字了。
法律依据:《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